武汉光谷武术协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武汉光谷武术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武汉光谷武术协会是弘扬民族文化、发展武术运动、增强人民体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本地区企业武汉万密斋基因中医药研究院联合武汉万密斋养生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北吉登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发起,由本地区武术工作者和55名武术爱好者参与组建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团结和组织本地区武术工作者和爱好者,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继承和发扬祖国优秀文化传统,积极探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研究武术运动的工作特点、规律和经验,大力普及群众性武术活动,增强国民体质,提高运动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开发培养武术人才、弘扬中华武术、建设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服务。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武汉市体育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教育文化卫生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协会住所:武汉光谷生物城生物医药园B8栋3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协会任务:武汉光谷武术协会的任务是协助体育行政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武术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促进行业自律。同时,研究武术理论,掌握武术发展动向,正确引导和组织本地区武术活动的广泛开展。
1、对本地区武术运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发展策略改革措施提出建议;
2、宣传和推动群众性武术运动,充分发挥武协的纽带桥梁作用,积极发展基层武协组织,扩大武协会员队伍,大力发展武术事业;
3、做好武术宣传和武德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习练武术内涵的认识,增强武术意识,参加武术运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出版武术书刊、杂志等;
4、组织开展武术项目的科学研究,挖掘整理工作。促进训练科学化、提高武术运动水平;
5、举(承)办本地区及国内外各级武术比赛、集训以及考核等各类活动,培养武术骨干;
6、加强对本地区各类武术馆舍、校、站的管理,做好社会武术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武术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促进社会武术活动健康发展,逐步实现武术产业化;
7、加强对外交流,宣传中华武术,有计划、有目的的开展对外交往,以武会友、以武促文。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入会条件
1)、经所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批准的行业武协、高等学校武协及其它具有合法地位的武术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2)、拥护本会章程和遵守本会有关规定;
3)、自愿加入本协会;
4)、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协会章程、协会组成人员等材料;
5)、积极开展武术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影响。
2、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武术活动;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武术领域有一定的成就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或爱好武术者;
4)、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有良好的武德武风;
5)、身体健康、无传染病;
6)、能够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和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提交协会组成人员情况(含协会组成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对成立武协的批复和所属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社团证;
3)、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
4)、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5)、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2、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规定的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武术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有获得指导和咨询的服务;
5)、按规定参加或选派代表参加本会召开的有关会议;
6)、对本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7)、凭会员证优惠或优先观看武术比赛;
8)、有权批评和制止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
9)、入会自由、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认真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积极参加和支持武术活动,推动武术运动的普及,向本会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6)、维护本协会的声誉;
7)、向本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8)、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武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所属武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本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有关合作单位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讨论通过有关提案、决议、决定终止等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受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5年,(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理事长(理事长单位)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章程规定、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
1)、个人会员每年50元
2)、团体会员每年1000元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审查同意。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券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的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教育文化卫生局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3年8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理事会享有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